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47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三明市富源材料有限公司、林荣清、郑树君、林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三明市富源材料有限公司,林荣清,郑树君,林丽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刘宏强,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永喜,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三明市富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郑树君。被告林荣清,男,住厦门市。被告郑树君,男,住三明市。被告林丽萍,女,住泉州市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告三明市富源材料有限公司、林荣清、郑树君、林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月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