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张金涛。被告蔡志波。被告杨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涛诉被告蔡志波、杨丽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金涛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涛负担。
审判长 唐奇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