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820-1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翔,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易喜堂,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渭南监狱退休干部。上列当事人扶养费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喜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喜堂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在中国银行自被执行人易喜堂工资卡上扣划1500元,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赵凤翔。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民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杨李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