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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820-1号

赵凤翔与易喜堂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凤翔,易喜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820-1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翔,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易喜堂,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渭南监狱退休干部。上列当事人扶养费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喜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喜堂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在中国银行自被执行人易喜堂工资卡上扣划1500元,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赵凤翔。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民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杨李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