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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148号

孙桂芬与刘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桂芬,刘宁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148号申请人孙桂芬。被申请人刘宁宁。

申请人孙桂芬与被申请人刘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宁宁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