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148号申请人孙桂芬。被申请人刘宁宁。
申请人孙桂芬与被申请人刘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宁宁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