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陈群芳,女。被告尹俊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芳诉被告尹俊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减半收取375元,原告陈群芳自愿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臣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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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芳与尹俊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陈群芳,女。被告尹俊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芳诉被告尹俊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减半收取375元,原告陈群芳自愿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臣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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