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54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被执行人上海隆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纯花。被执行人黄纯花,女,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黄择信,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黄孙裕,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刘环环,女,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肇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纯花。本院在执行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隆歆实业有限公司、黄纯花、黄择信、黄孙裕、刘环环、上海肇升实业有限公司(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76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肇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系本案抵押房产)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暂无法处置变现;其余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被他案查封待处,目前均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立艇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