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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1820号

宋美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宋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820号罪犯宋美红,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罪犯宋美红犯抢劫罪,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双桥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宋美红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承刑终字第001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2015年6月5日报送我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表扬奖励5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美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美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美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