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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632号

段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段某,××族,农民。被告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取建

审 判 员  何颖华

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