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段某,××族,农民。被告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取建
审 判 员 何颖华
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丽华 百度搜索“”
段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段某,××族,农民。被告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取建
审 判 员 何颖华
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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