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47号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10号楼内17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被告刘帅。
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帅、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建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