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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1149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都支行与吴元刚、郭继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都支行,吴元刚,郭继英,吴元青,吴元兵,秦贞柱,吴元东,吴汉臣,吴元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都支行。负责人沈海勇,行长。被执行人吴元刚,农民。被执行人郭继英,农民。被执行人吴元刚,农民。被执行人吴元青,农民。被执行人吴元兵,农民。被执行人秦贞柱,农民。被执行人吴元东,农民。被执行人吴汉臣,农民。被执行人吴元国,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元刚、郭继英、吴元刚、吴元青、吴元兵、秦贞柱、吴元东、吴汉臣、吴元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贞柱在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账号:916080700018600009133)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