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都支行。负责人沈海勇,行长。被执行人吴元刚,农民。被执行人郭继英,农民。被执行人吴元刚,农民。被执行人吴元青,农民。被执行人吴元兵,农民。被执行人秦贞柱,农民。被执行人吴元东,农民。被执行人吴汉臣,农民。被执行人吴元国,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元刚、郭继英、吴元刚、吴元青、吴元兵、秦贞柱、吴元东、吴汉臣、吴元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贞柱在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账号:916080700018600009133)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