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执字第00467号

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蕙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蕙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67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学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蕙莉,女,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蕙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蕙莉已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5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