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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执字第938号

李淑芳与高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淑芳,高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芳。被执行人高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纠纷一案,(2013)霸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芳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高岩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刘华栋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国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