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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894号

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894号原告赵某1,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胡启明,张家口市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2,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赵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赵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赵某1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