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894号原告赵某1,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胡启明,张家口市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2,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赵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赵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赵某1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