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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52号

罗元碧与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元碧,张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52号原告罗元碧,女,汉族,1965年3月9日生。被告张东明,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生。

原告罗元碧诉被告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东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元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碧撤回对被告张东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罗元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季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