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52号原告罗元碧,女,汉族,1965年3月9日生。被告张东明,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生。
原告罗元碧诉被告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东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元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碧撤回对被告张东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罗元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季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