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3619号

冯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冯某,无业。被告候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谷立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