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冯某,无业。被告候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谷立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想
冯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冯某,无业。被告候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谷立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