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88号
原告:蒋某某,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珍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