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一初字第761号

任某与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甘某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761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黄琬津、贺超美,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沛俭,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某与被告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琬津、贺超美,被告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沛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甘某乙。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尤其是被告经常在家歇斯底里地吼叫,对儿子造成恶劣影响。原、被告争执时,被告父母常帮被告一起殴打、辱骂原告,曾因争执打闹有过三次报警。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中伤和诋毁原告。无休止的争执吵架让原告伤心透顶,疲惫不堪,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5年2月3日正式分居。婚后家庭开支一直都是原告负担,被告工资收入主要被其用于汽车、养鱼、养龟、摄影、炒股的支出。被告婚前购买,婚后由原、被告共同归还购房贷款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西一里市政小区某栋某单元303号房的房租收入也是一直由被告收取。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养鱼、养龟、摄影等个人爱好,很少照顾儿子,对儿子没有尽到父亲义务,不具备抚养儿子的能力。儿子出生后,一直是由原告照顾儿子,儿子的一切生活用品均由原告购买,原告是研究生学历,系某医院医生,工作稳定,工资收入高于被告,原告所在单位有配套幼儿园,附近有南宁市桃源路小学及南宁市沛鸿民族中学,能给儿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条件。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甘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儿子生活费1000元,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50%至儿子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允许被告每月探望儿子一次;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举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房产信息、疾病诊断证明书、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保单。

被告甘某甲辩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甘某乙。婚后,因原、被告性格有差异,原告常因小事发脾气,动不动就抓、打被告,有时用刀威胁被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儿子甘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由原告每月负担儿子生活费800元,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各负担50%。被告允许原告每月探望儿子两次。婚后购买了桂A×××××轿车(以原告名义登记),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于2012年转让该车,所得款53000元(由原告掌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桂A×××××轿车,被告已于2015年3月5日转让该车得款80000元,由于被告需向被告父母归还借款50000元(借款用于被告婚前购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西一里市政小区某栋某单元303号房,该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剩余30000元目前由被告掌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已用于房屋的按揭还款,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目前余额24227.08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2011年7月12日存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的存款以及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江南支行投资的理财基金、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婚前购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西一里市政小区某栋某单元303号房,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婚后原、被告共同还贷37860.89元,该房应归被告使用,该房的租金收入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被告确认天猫魔盒电视机顶盒一个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前和婚后购置的家具家电有西门子洗衣机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格力睡梦宝系列1.5匹空调一台、热水器一台、美的电热水器一台、老板牌抽油烟机一台、1.8米四门松木衣柜一个、1.5米四门松木衣柜一个、布艺沙发一套,这些家具家电有些是被告于××××年××月××日前购买的,属于被告所有,其余系婚后购买应依法分割。双方婚后于2011年由原告通过中信银行转款借给原告之妹妹任丽华90000元用于购房,另外还通过被告账户转款借给原告之妹妹任丽华20000元,合计11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就其抗辩主张举证:结婚证、照片、录音文字整理资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航道管理局证明、二手车交易信息、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证明、购房收款收据、购房贷款担保手续费、中国建设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请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回单、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家具家电金项链票据、房屋装修票据。

原告任某就被告的答辩补充辩称: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西一里市政小区某栋某单元303号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对被告主张的该房婚后原、被告共同还贷37860.89元有异议。确认目前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24227.08元,其中2088元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其余22139.08元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天猫魔盒电视机顶盒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转让的桂A×××××轿车所得款52800元,该车是原告父母赠送给原告的,所得款52800元已在2012年用于原告父亲治病花完了。被告已于2015年3月5日转让桂A×××××轿车得款80000元,转让价低于该车的实际价值,且明显属于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原告不存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存款,已于2012年用于生活开支花完了。原告投资的理财基金、证券共3000元,已经用于生活和儿子开支花光了。西门子洗衣机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格力凉之夏空调一台、格力睡梦宝系列1.5匹空调一台、美的空气能热水器一台、美的电热水器一台、1.8米四门松木衣柜一个、1.5米四门松木衣柜一个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板牌抽油烟机一台、布艺沙发一套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110000元夫妻共同债权。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婚生儿子应由谁携带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如何负担?对儿子的探望权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权?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甘某乙。儿子出生后至今,主要由原告照顾儿子的日常生活,原告父母及被告、被告父母也有不同程度予以协助照顾。被告于婚前购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西一里市政小区某栋某单元303号房,该房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截至2015年5月18日原告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6××账号的存款余额为377.9元。原、被告共同确认天猫魔盒电视机顶盒一个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5月5日,原告起诉至本院,引发本案。以上事实,有原告就其诉讼主张所举证据、被告就其抗辩主张所举证据、本院调取的证据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儿子甘某乙出生后至今,主要由原告照顾儿子的日常生活,原告父母及被告、被告父母也有不同程度予以协助照顾。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时间相对较长,原告较熟悉儿子的日常生活需求及生活习惯,儿子已经适应了原告的照顾并对原告形成了一定的精神依赖,这种精神依赖对至今尚年幼的儿子来说更具有安全感,且原告作为一名医务人员,更能在照顾儿子的过程中保障儿子的身体健康,加之原告所居住的南宁市青秀区植物路某号某医院某号公寓楼某号房所在地段也较利于儿子接受良好教育,改变儿子的生活环境及现状对儿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本院确定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原告及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儿子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负担儿子的生活费500元,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被告对儿子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对此有协助的义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儿子独立生活之日止,由被告每月探望儿子四次,被告探望儿子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原、被告在不影响儿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另行商定。截至2015年5月18日原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6××账号的存款余额为377.9元,该377.9元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各应分得188.95元。因被告应分的188.95元目前由原告掌控,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88.95元。被告主张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目前余额24227.08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确认目前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24227.08元,但原告仅确认其中22139.08元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除了22139.08元外其余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认定目前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中22139.08元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各应分得11069.54元。因被告应分的11069.54元目前由原告掌控,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住房公积金11069.54元。原、被告可待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中尚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原、被告共同确认天猫魔盒电视机顶盒一个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方便儿子看电视需要,本院确定该天猫魔盒电视机顶盒归原告所有。被告自认被告名下桂A×××××轿车已由被告已于2015年3月5日转让该车得款80000元,原告虽然不认可转让该车得款之数额但未能提供反证,故本院在本案中认定转让该车得款数额为80000元。因转让该车的时间与原告起诉离婚的时间仅相隔两个月,转让该车时正处于原、被告发生矛盾期,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转让款80000元在原告起诉离婚时已被用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认定被告恶意转让该车,所得款项80000元应作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原、被告各应分得40000元。因原告应分的40000元目前由被告掌控,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车款40000元。婚后购买了桂A×××××轿车(以原告名义登记),原告已于2012年转让该车,转让该车的时间与原告起诉离婚的时间相隔两年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在原告起诉离婚时尚存在因该车转让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在本案不宜认定上述转让车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待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因该车转让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被告主张存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存款及原告投资的理财基金、证券,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就此充分举证,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规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西一里市政小区某栋某单元303号房系被告于婚前购买,因该房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不动产归属问题、尚未归还的贷款之债务问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之问题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被告可待该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另行协商处理该房不动产归属问题、尚未归还的贷款之债务问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之问题,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关于西门子洗衣机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格力睡梦宝系列1.5匹空调一台、热水器一台、美的电热水器一台、老板牌抽油烟机一台、1.8米四门松木衣柜一个、1.5米四门松木衣柜一个、布艺沙发一套,被告陈述“这些家具家电有些是被告于××××年××月××日前购买的,属于被告所有,其余系婚后购买应依法分割”,但被告没有具体划分清楚哪些家具家电属于婚前购买,哪些属于婚后购买,尽管原告补充辩称老板牌抽油烟机一台、布艺沙发一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辩称没有得到被告认可,双方亦为就上述家具家电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充分举证证明。故本院在本案不予认定上述家具家电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待充分举证证明上述家具家电系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被告主张存在110000元夫妻共同债权但未能充分举证,原告不认可该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如果存在夫妻共同债权,可在充分举证后由原、被告另行与债权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及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甘某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甘某乙由原告任某携带抚养,被告甘某甲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儿子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负担儿子的生活费500元,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

三、被告甘某甲对儿子甘某乙有探望的权利,原告任某对此有协助的义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儿子独立生活之日止,由被告每月探望儿子四次,被告探望儿子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原、被告在不影响儿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另行商定;

四、原告任某与被告甘某甲夫妻共同财产截至2015年5月18日原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6××账号的存款余额为377.9元中的188.95元归原告所有,另外188.95元归被告所有,由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188.95元。

五、原告任某与被告甘某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中的22139.08元中的11069.54元归原告所有,另外11069.54元归被告所有,由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11069.54元;

六、原告任某与被告甘某甲夫妻共同财产天猫魔盒电视机顶盒一个归原告所有。

七、被告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某支付车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704元,由原告任某负担352元,被告甘某甲负担352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期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罗国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容何英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规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