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153号
申请执行人:李陈,男。
被执行人:陈和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和平在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宪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