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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执字第00153号

李陈与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陈,陈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153号

申请执行人:李陈,男。

被执行人:陈和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和平在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宪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