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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2518-2号

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某、国某析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金某,刘某某,国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2518-2号原告金某,女,回族。委托代理人刘继光,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丽芳,女,汉族。被告国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雪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某、国某析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

审 判 长  周孝忠

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

人民陪审员  付陆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