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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009号

刘岗与郁怀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岗,郁怀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刘岗(系滨海县东坎镇通海润滑油销售部户主),居民。被执行人郁怀君,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岗与被执行人郁怀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郁怀君下落不明,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蔡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