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刘岗(系滨海县东坎镇通海润滑油销售部户主),居民。被执行人郁怀君,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岗与被执行人郁怀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郁怀君下落不明,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蔡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