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郑玉,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军,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郑玉承担。
审判员 李敏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