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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0678号

原告郑玉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玉,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郑玉,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军,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郑玉承担。

审判员  李敏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