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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449-2号

何维康与龙军、张琳、李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维康,龙军,张琳,李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449-2号原告何维康,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军,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琳,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维康与被告龙军、张琳、李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维康于2015年6月11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维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维康撤回对被告龙军、张琳、李建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保全费604元,合计1233元,由原告何维康负担。

审判员  杨剑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宗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