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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00006号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06号罪犯汪某某盗窃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在对罪犯汪某某进行宣判时,汪某某以其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其疾病进行司法医学鉴定,暂未执行。因此,判决书中关于罪犯汪某某的刑期起止时间为空缺。经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罪犯汪某某的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本案判决已经生效,本院决定对罪犯汪某某收监执行。鉴于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罪犯汪某某的刑期起止时间空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罪犯汪某某的刑期执行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先期羁押28天已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友章

人民陪审员  甄元丁

人民陪审员  谢爱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