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朱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贾怀志,山东杰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闫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