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梁红,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太白镇。委托代理人张荣长,绥阳县太白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桐梓天王星松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松坎镇岩椅村。法定代表人唐仕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平,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诉被告桐梓天王星松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红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梁红承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天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