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门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执行人李某某、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李某某、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