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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440号

李某某、门某某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李某某,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门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执行人李某某、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李某某、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