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897号罪犯王喜宁,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麟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喜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喜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个。
本院认为,罪犯王喜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喜宁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宾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高小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