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888号
原告:宋魁满,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0104195303231715)
委托代理人:马丽新,辽宁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炮兵学院。
法定代表人:瞿新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魁满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炮兵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魁满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魁满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宋魁满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萌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禹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