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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96号

赵林辉与李传军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林辉,李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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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林辉,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忠,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军,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赵林辉因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林辉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林辉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上诉人赵林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赵林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张 晨

代理

审判员  刘凤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