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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85号

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开会、唐志彪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开会,唐志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8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霞灯村明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良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仕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开会,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志彪,男。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进平,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开会、唐志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蝶

代理

审判员  匡小芹

代理

审判员  赵双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