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8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霞灯村明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良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仕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开会,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志彪,男。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进平,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开会、唐志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蝶
代理
审判员 匡小芹
代理
审判员 赵双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