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麦行非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XX,局长。委托代理人姚XX,麦积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小陇山物资站。地址:天水市麦积区XX镇。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2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分局以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分局撤回天国土罚字第(2015)2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 华 锋
审 判 员 陈 梅 芳
人民陪审员 柳 琪 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葸瑾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