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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苏天波与被执行人王进法、陈丽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天波,王进法,陈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苏天波,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王进法,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丽明,女,1987年3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苏天波与被执行人王进法、陈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天波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进法、陈丽明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8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进法、陈丽明尚欠申请执行人苏天波借款7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845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