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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900号

罪犯宋贵东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宋贵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900号罪犯宋贵东,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山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贵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贵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贵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204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贵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贵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彦兵

代理

审判员  燕金玲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