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900号罪犯宋贵东,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山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贵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贵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贵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204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贵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贵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彦兵
代理
审判员 燕金玲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