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281号申请执行人潘伟。被执行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劲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伟与被执行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