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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房永峰与被告刘争荣证券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证券返还纠纷
当事人
房永峰,刘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592号原告房永峰,男。被告刘争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永峰与被告刘争荣证券返还纠纷一案中,房永峰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房永峰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房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房永峰承担。

审判员  李永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燕 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