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庄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93年9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桑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玩游戏机赌博输钱后,产生租赁汽车抵押借款的想法。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蒋某在大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本田思域轿车,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蒋某随即将该车开至庄河市,在孙某某的介绍下,蒋某伪造该车主桑某的身份证,并谎称该车是自己的,用该车作抵押从刘某某处借款18000元人民币。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蒋某辩称,1.我认罪,但犯罪数额应为18000元;2.租车目的是为了去鞍山市给我大哥“宁某”拿药,后因玩游戏机赌博输钱,所以才将租赁的车辆用于抵押借款;3.车主桑某的假身份证系孙某某伪造。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玩游戏机赌博输钱后,遂产生以租赁汽车作抵押骗取借款之犯意。为此,蒋某于2013年8月18日与大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公司)订立汽车租赁协议,汽车租赁公司将一台登记车主为桑某、车牌号为某号的本田思域牌轿车出租给被告人蒋某使用。双方约定,预订租期为包月、行驶范围为大连市,蒋某向汽车租赁公司交付租车押金8000元后将该车提出并开至庄河市。为了骗取刘某某借款,蒋某谎称自己系上述承租车辆的车主,同时伪造了一张姓名为桑某、相片为其本人的身份证,用该车作抵押向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8000元,所得赃款被其玩游戏机赌博输掉。2013年8月22日,汽车租赁公司通过GPS定位找到该车并从刘某某处将该车索回。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举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前科查证确认表、劳动教养决定书、抵押借款合同、租车单、某号车辆信息、被告人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本田思域轿车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当事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汽车租赁公司财产,数额巨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蒋某提出其诈骗数额应为18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蒋某虽然以其真实姓名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但其在租赁时隐瞒了租车是为了抵押借款的真实意图,且取得车辆后通过伪造车主身份证的手段将车抵押给他人借款,其非法占有租赁车辆的主观目的显而易见,侵犯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汽车租赁市场秩序。蒋某为了达到以车抵押借款目的,将车辆以租赁方式骗出后又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以车主身份将车辆抵押给他人以获取现金,侵犯了刘某某的财产所有权。从蒋某的犯罪过程看,其骗取租赁车辆是手段,而以租赁车辆作抵押骗取借款是目的,其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罪,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对蒋某定罪处罚。因此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为80000元,而非18000元。故本院对蒋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蒋某提出桑榆的身份证系孙某某伪造的辩解意见,因仅有其供述而无其他无据佐证,况且蒋某曾于2014年11月22日向公安机关供述称:“在一个宾馆我做了一张女车主桑某的假身份证……”,故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蒋某当庭表示认罪且其骗取的汽车已被汽车租赁公司追回,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骗取刘某某的财物应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于 强
代理
审判员 卢婧婷
人民陪审员 XX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