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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612号

韩富与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第二村民小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韩富。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富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第二村民小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尚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