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邓俊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自友,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嘉楠,女,汉族。
被告:胡志刚,男,汉族,系胡嘉楠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俊超诉被告胡嘉楠、胡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案件的审查,本案按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俊超对被告胡嘉楠、胡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优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