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163号

周双万与雷艳兵、李红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双万,雷艳兵,李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周双万,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刘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58********。委托代理人邵军,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艳兵,男,现年40岁,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龙巷村。被告李红梅,女,现年40岁,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徐庄村。委托代理人李智群,襄阳市樊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双万与被告雷艳兵、李红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双万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双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双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周双万承担。

审判员  张武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