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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322号

杨曰宝与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曰宝,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杨曰宝,男,汉族,1986年3月22日出生,住沂源县石桥镇毫山村。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政府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曰宝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3)淄仲裁字372号仲裁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审判员  贾东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