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房民初字第05211号原告吴孝刚,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杨建伟,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刚与被告杨建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刚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建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孝刚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