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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211号

吴孝刚与杨建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孝刚,杨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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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房民初字第05211号原告吴孝刚,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杨建伟,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刚与被告杨建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刚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建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孝刚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