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执字第104号

孙守壮与高全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守壮,高全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孙守壮,居民。

被执行人:高全胜,成年,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守壮与被执行人高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民一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锦文

审判员  姚 宇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袁贺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