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61-7号。被执行人杨旭东。被执行人王秀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旭东、王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旭东、王秀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芝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鸿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