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061号
原告:谢丽珍,居民。
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天山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种衍排,经理。
被告: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临城办事处门北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种衍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珍与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齐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