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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133-2号

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尚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133-2号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望都县庆都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某,农民,住望都县。被执行人尚某某,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尚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6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春

审 判 员  李月恒

人民陪审员  郭建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梦会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