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彭永林,男。被执行人唐礼仁,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永林与被执行人唐礼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永林依照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对被执行人唐礼仁的退休工资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智
人民陪审员 吴冬云
人民陪审员 唐荣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福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