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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法执字第302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永林,唐礼仁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彭永林,男。被执行人唐礼仁,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永林与被执行人唐礼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永林依照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对被执行人唐礼仁的退休工资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智

人民陪审员  吴冬云

人民陪审员  唐荣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福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