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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吴友波诉被告刘成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友波,刘成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吴友波,男。被告刘成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友波诉被告刘成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友波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友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友波撤回对被告刘成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8.4元,减半收取为349.2元,由原告吴友波负担。

审判员 唐 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树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