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世纪西路。法定代表人王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龙宪。被执行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67号。法定代表人李晴午,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95.78万元本息等。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振辉
审判员 田智会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张浦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