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80-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三亚市。被执行人三亚东民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42号。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亚利行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42号。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三亚东民巴士有限公司、三亚利行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4)55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报财产令,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三亚东民巴士有限公司和三亚利行巴士有限公司均已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孙某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对公司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劳人仲裁字(2014)55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大宝
代理
审判员 王传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