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刘敬斋,居民。
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天山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种衍排,经理。
被告: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门南。
法定代表人:种衍排,经理。
被告:种衍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斋与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种衍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薛兆永
审 判 员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