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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062号

刘敬斋与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敬斋,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种衍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刘敬斋,居民。

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天山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种衍排,经理。

被告: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门南。

法定代表人:种衍排,经理。

被告:种衍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斋与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种衍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薛兆永

审 判 员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 婷 来源: